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5070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00号
申请人:福州欧雷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07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0467号“N及图”商标、第4979825号“AV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8年12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