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5693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02号
申请人:商丘市聪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9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47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商品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