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136659号“梅高 MEIKAO.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51号
申请人:上海梅高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格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36659号“梅高 MEIKAO.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845688号“MEIAO”商标、第21659934号“MEIKOO”商标、第26755417号“MEIKAA”商标、第30128575号“MEIMAO.COM”商标、第30392296号“美劳美作 MEILAO.COM”商标有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