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匠世家传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5046541号“银匠世家传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70号

       

      申请人:张秀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万扬
      委托代理人: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6日对第15046541号“银匠世家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537994号“李师傅银匠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抄袭模仿他人的知名商标,恶意抢先注册多枚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构成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基于诚信原则善意注册争议商标,不会误导消费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且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大量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谋取利益的行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翡翠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玛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李恒尧132235197804186415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人了63枚商标,包括第14类的“周六福传奇”、“六诺六六福珠宝”、“金六福传奇”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李恒尧132235197804186415,申请人即不是该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亦不是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其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整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周六福传奇”、“六诺六六福珠宝”、“金六福传奇”等6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