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984187号“V38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89号
申请人:深圳智航无人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广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4187号“V38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型号特点,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工商信息、企业文化图片;
2、申请商标产品图片;
3、申请人产品市场应用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V”及数字“380”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民用无人机、航空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商品的型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