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作茶TEA WITH HE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112994号“从心作茶TEA WITH HE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86号

       

      申请人:首作(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12994号“从心作茶TEA WITH H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76449号“怂COOKING SPICY KEBAB及图”商标、第26009023号“从心CONGX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茶味非酒精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只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奶茶(非奶为主)、茶味非酒精饮料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我局做出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味非酒精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中文“从心作茶”、英文“Tea With Heart”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两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味非酒精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