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9810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05号 - 申请人:临沂市威盾安保器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198108号“红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05号

       

      申请人:临沂市威盾安保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8108号“红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34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档案、他人使用“红埔军校”的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面包、法式肉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法式肉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