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22382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15号 - 申请人:广州真功夫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223821号“真功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15号

       

      申请人:广州真功夫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3821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8287号商标、第10446443号商标、第30527642号商标、第314346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现失效,不能具有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法律效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达成共识,同意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使用。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打印件;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人虽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书,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完全相同,并存使用在第35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仍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