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点风控LANDIAN RISK MANAGE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443645号“蓝点风控LANDIAN RISK

    MANAGE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26号

       

      申请人:蓝点淳风(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3645号“蓝点风控LANDIAN RISK 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其作为商标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33166A号商标、第23307699号商标、第5124276号商标、第17733163A号商标、第29169291号商标、第117773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元素、呼叫及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