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689867号“易武同庆号及图(繁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04号
申请人:高丽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9867号“易武同庆号及图(繁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