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474号“SB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97号
申请人:OMNIOME,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474号“SB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70474号“SBB”商标的专用权至2019年6月27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张娜娜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