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7130454号“锡豪XI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71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0454号“锡豪XI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主观臆造,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与第19895395号“南方圣邦及图”商标、第15369700号图形商标、第17891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工商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