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名鸟MUMIN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866685号“木名鸟MUMIN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75号

       

      申请人:李治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6685号“木名鸟MUMIN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4591806号“木名鸟MUMINGN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与本案申请人为同一主体,二者并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801773号图形商标、第88470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为消费者知晓,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及引证商标一的有关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与本案申请人为同一主体。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