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好NI H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564540号“泥好NI H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68号

       

      申请人:深圳市府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汉龙国际知识产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4540号“泥好NI H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066931344106692634568127853491179614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