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意大利餐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483194号“安妮意大利餐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84号

       

      申请人:北京安妮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3194号“安妮意大利餐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2类商品和第43类服务上的申请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99668号商标、第24169868号商标、第172244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的"意大利"有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曾被核准注册。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啤酒;餐厅等商品和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啤酒;餐厅商品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申请商标中含有外国国家名称"意大利",该文字包含于申请商标中指定使用在第29类黄油等商品上;第30类面包干等商品上;第32类柠檬水等商品上;第40类榨水果等服务上以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以及第40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