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440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83号
申请人:香港昊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4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8044号商标、第5528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特点、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