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426454号“TZ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66号
申请人:远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6454号“TZ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7210号“ttz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ZG”与引证商标“ttzg”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