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3638599号“ENERG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秀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泰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远航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3638599号“ENERG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30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东方泰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王秀婷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撤销申请日前三年间未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关于复审商标及其指定商品的搜索结果打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一直在2015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市场依法使用,请求继续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企业宣传彩页;
2.被申请人印刷、策划公司制定名片的收据和相应部分名片;
3.复审商标品牌部分产品、包装图片、说明书及印刷的收据、送货单;
4.复审商标品牌部分产品的订购合同;
5.复审商标品牌部分产品的订购合同和对应发票;
6.产品货运情况;
7.360搜索显示情况;
8.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增商品项目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本案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该材料与被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所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订购合同证据均无相关收款收据证据予以佐证,名片、说明书、产品包装印制证据不是复审商标产品在市场上的售卖证据,宣传彩页与产品图片均为自制证据,国际物流代理运输合同不能与本案复审商标对应,360搜索材料未显示复审商标信息,综上,我局认为,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