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224751号“S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73号
申请人:法国华伦里奥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盛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4751号“S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4528号“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环节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666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C”与引证商标“SC”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