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970797号“寺库48Hrs SECOO.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79号
申请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0797号“寺库48Hrs SECO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00030号“施科 SECO”商标、第3679413号“SECO”商标、第G1161963号“SECO”商标、第1982141号“HRS”商标、第4875249号“HRS;HAIRISHENELECTRIC”商标、第5754785号“HRS”商标、第12059532号“HRS HIROSE ELECTRIC”商标、第23478486号“SECOO+”商标、第24260135号“SECCO”商标、第16932193号“SECO”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