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767976号“花田雨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74号
申请人:宋正宝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7976号“花田雨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9892号“花田雨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90556号“花田雨露HUA TIAN YU 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13443号“花雨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490843号“花田梦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花田雨露”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花田雨露”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中文“花雨露”、引证商标四“花田梦露”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等商品或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准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洗发液等商品、冰糖燕窝商品、药用草药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