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3725489号“FIRST CARE 第一资产”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9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首都一号金融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第一摩码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25489号“FIRST CARE 第一资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86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在中国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官网及百度搜索页面;
2、被申请人荣誉资质及投资机构TOP10榜单;
3、被申请人广告宣传册及图片;
4、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
5、被申请人合同、协议文件;
6、被申请人视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8年10月8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6月19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体现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难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在案的服务协议书等证据缺乏发票佐证,难以证明其已得到实际履行,故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