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9050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38号
申请人:河北亿程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信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5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区别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289号“当家DANGJIA及图”商标、第9032954号“帝杉DISHAN及图”商标、第5380112号“KaiLun凯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设计理念、外观、呼叫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丝网、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配件、金属丝网、金属螺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可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