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T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5196518号“EASTM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79号

       

      申请人:伊士曼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196518号“EAST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5282号“伊斯曼Eastman”商标、第7029746号“EASTMAN”商标、第6983863号“爱思曼eastmen”商标、第7451733号“EASIMA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3003号“伊斯曼East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木材、水泥、建筑用非金属盖板、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人造石、砖、波形瓦、玻璃马赛克、瓷砖”。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