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220066号“横山製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77号
申请人:横山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066号“横山製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97344号“横山鸭扎包”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00736号“横山辣肠 致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广告宣传、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税款准备、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