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37667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96号 - 申请人:仲继冬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3766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96号

       

      申请人:仲继冬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6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没有任何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申请商标作为自行设计的作品,曾获得“2018哈尔滨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设计金奖,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将作品参赛后,还对作品做了著作权登记。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为哈尔滨城市旅游吉祥物,申请人将该吉祥物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9、14、16、18、20、21、24、25、27、28、29、30、31、32、33、34、35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