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圆DAOXIANGY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1091684号“稻香圆DAOXIANGYU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08号

       

      申请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香稻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21091684号“稻香圆DAO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著名的食品企业,“稻香村”不仅是申请人在先知名商号,也是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62962号“稻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饺子、粽子、元宵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稻香村南货店图片、地方志摘录;2.鲁迅日记摘录;3.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文件、老字号证书、著名商标证书及其他荣誉证书;4.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饺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第30类“饺子;粽子;元宵”商品上的“稻香村”商标于2014年9月4日在我局商标管理程序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3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汉字“稻香圆”、对应拼音“DAOXIANGYUAN”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部分“稻香圆”与引证商标一“稻香村”仅末尾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其他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茶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