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032943号“Kings GSP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40号
申请人:上海奋耀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2943号“Kings GSP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8998号商标、第5888504号商标、第19744073号商标、第13173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二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39、41类上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39类上指定使用的运送乘客、旅游陪伴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旅游安排、运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41类上指定使用的培训、导游服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培训、旅游安排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39类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在41类上与引证商标一在第39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在第41类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关于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9、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