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1074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27号
申请人:平湖立派箱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平湖立派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平湖市信义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07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5042号商标、第25859311号商标、第11506565号商标、第124016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名义经核准于2019年11月15日变更为平湖立派箱包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