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大 Home Sa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418402号“和大大 Home Sa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42号

       

      申请人:东莞市和大大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天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8402号“和大大 Home Sa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和大大 Home Sama”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