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540931号“二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14号

       

      申请人:邓祥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0931号“二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7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空气芳香剂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二丁”与一种药品通用名称相同,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