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0969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55号
申请人:元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6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906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200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和隔离观察的情形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