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宝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821370号“易学宝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94号

       

      申请人:滨州网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1370号“易学宝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主独立设计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9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02480号“都长街起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32525号“山水图腾 SHANSHUITUT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02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38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