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6101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86号
申请人:苏州三只企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0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63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其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延期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巨大,且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进行了积极大量的使用,增强了申请商标的区分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局官网截图;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标样设计、注册情况;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检测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