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570480号“RICH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85号
申请人:褚隽稻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0480号“RICH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9137号“Richy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6824号“富足之家 Ric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98891号“小康田园 Ric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从未导致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工商注册信息;商标授权合同;申请商标淘宝店铺信息;申请人商标申请信息;申请商标产品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5月6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RICH HOME”与引证商标一“Richy Home”及引证商标三的字母部分“Richome”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