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911134号“型艺塾 PAS PLASTIC ARTS
SCH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32号
申请人:内蒙古漫影传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1134号“型艺塾 PAS PLASTIC ARTS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3749号商标、第27740312号商标、第230218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整体外观等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PLASTIC ARTS SCHOOL”,可译为“塑料制品艺术学校”,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差异,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