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石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554734号“连山石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43号

       

      申请人:威海连山石泉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正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4734号“连山石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可予以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