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勒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9267279号“呼勒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16号

       

      申请人:伊犁呼勒佳宾馆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益企方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伊犁顺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1日对第19267279号“呼勒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1995年起工商登记使用商标“呼勒佳”企业字号、门头及户外广告以及住宿餐饮服务,至今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使用权利。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服务菜单;3.门头及外观照片;4.获得的荣誉;5.伊州国资发(2018)3号《关于表彰2016-2017年度自治州国资系统财务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证据1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于1995年,但证据2、3无形成时间,证据4相关荣誉形成时间较早,部分时间早于申请人成立之前,且证据中均未显示“呼勒佳”字号或商标,证据5为内部表彰文件,且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呼勒佳”作为字号和商标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