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294938号“了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59号

       

      申请人:烟台力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4938号“了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2232号“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读音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及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