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112446号“度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00号

       

      申请人:杭州度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12446号“度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67112号“美度电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地域相差甚远,二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现代汉语在呼叫上有沿袭传统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因此申请商标也有被呼叫为“美度”的可能,其与引证商标“美度电影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