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491430号“京鱼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99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1430号“京鱼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96679号“京鱼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于2019年6月6日由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由许文杰申请注册,2019年12月20日转让至北京远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注册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并非同一主体,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