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蜜 SO HONEY AS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631356号“亲爱的蜜 SO HONEY AS 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11号

       

      申请人:北京聚美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1356号“亲爱的蜜 SO HONEY AS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2156号“亲爱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质检报告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产品图片及电商网络截图;论坛、网站、朋友圈宣传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亲爱的蜜”与引证商标“亲爱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