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电视助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690766号“百度电视助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48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0766号“百度电视助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464984号“百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59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70481号“够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34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33334号“格莱亚GLA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8988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