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838756号“E beau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69号
申请人:深圳艺美汇医疗美容诊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8756号“E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7960号“EUBEAUTY”商标、第23732759号“E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 beauty”与引证商标一“EUBEAUTY”、引证商标二“EBEAUTY”,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疗服务、理发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