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7151515号“毂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23号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1515号“毂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业务范围涉及制造、金融、贸易等多个领域,申请注册包括申请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为经营所需,具有使用意图,没有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要业务领域和重要子公司、申请人行业排名、主要经济指标、申请人规模实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品牌建设的证明材料、公司企业形象、重大活动、领导人视察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企业业务范围等因素,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正当意图,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