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0年,“新加坡鳄鱼”商标之争终于有果!

时间:2017-12-26

      一直以来,“鳄鱼”图形和文字相关注册商标的纠纷不断。据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这其中,围绕着一件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新加坡鳄鱼及图形”商标(下称系争商标),鳄鱼恤有限公司(下称鳄鱼恤公司)、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卡帝乐公司)展开的这一役,在十年后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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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系争商标与新加坡的国家名称近似,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据此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定。

      据华唯商标转让网了解,1995年12月,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提出系争注册商标即第2017878号“新加坡鳄鱼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等第25类商品上。2007年7月,系争注册商标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随后,系争注册商标由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转让至卡帝乐公司。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0年10月作出裁定,裁定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悉,在二审程序中,卡帝乐公司确认其与注册在新加坡的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目前并无关联关系。

      好听商标转让网业内人士近一步得知,该案中,系争注册商标由文字“新加坡鳄鱼”和鳄鱼图形组成,其中文字部分清晰可辨,根据中国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文字部分构成系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而该文字部分“新加坡”为外国的国家名称“新加坡共和国”的简称,“鳄鱼”为自然界存在动物的名称,“新加坡鳄鱼”整体上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外国国名“新加坡”的含义,故系争商标构成与新加坡共和国的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

           同时,卡帝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已经得到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的同意,且卡帝乐公司的注册地为美属萨摩亚群岛,其与新加坡共和国并无关联关系,亦与案外人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缺乏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系争注册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被诉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卡帝乐公司就系争注册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