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氏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862410号“余氏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74号

       

      申请人:福州药圣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2410号“余氏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0016号“余氏伟业”商标、第15999505号“余氏 面倌及图”商标、第30066821号“余氏 楚道情CHU DAO QING及图”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余氏”,在整体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