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7620654号“鸡参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07号
申请人:耿建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20654号“鸡参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以大盘鸡为主的餐饮服务上,“鸡”系对指定服务原料特点的真实阐述及暗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更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采用拟人化的形式,别具一格,完全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和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2、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3、“鸡参谋”在第35类服务上已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易被认知为对服务内容特点的暗示,应不致产生不良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鸡参谋”使用在复审的“咖啡馆,饭店”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饭店”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