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125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53号 - 申请人:集盟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612556号“脑部健身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53号

       

      申请人:集盟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2556号“脑部健身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以“脑”为核心的系列商标已在同类别获准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脑部健身房”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其文字释义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提申请人其他商标及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