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源财务T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775528号“创源财务T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68号

       

      申请人:上海创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528号“创源财务T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商标,独创性强,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55846号“创源C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证照、发票、社会保险缴纳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另引证有第23274365号图形商标、第32209168号“安天邦ANTIANBANG TB及图”商标、第10856099号“同博光电TB及图”商标、第18640520号“TB及图”商标、第16488528号“T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其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10日